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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1.24”火災致39死 55名被問責公職人員名單公布

2024-10-16 10:52:31江西紀檢監(jiān)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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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相關責任人被嚴肅查處

  公安機關對10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嚴肅問責55名公職人員

  江西新余佳樂苑臨街店鋪“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fā)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搶險救援、善后處置、事故調查作出部署。江西省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10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江西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guī)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的55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和根、新余市渝水區(qū)佰燴香燒烤原料批發(fā)部實際經(jīng)營者吳勇、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金漢、新余市渝水區(qū)佳樂苑小區(qū)臨街店鋪實際控制人陳建平和新余市渝水區(qū)聚馨源賓館經(jīng)營者張建生等10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新余市原人防辦主任鄧員清、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袁河大隊大隊長丁小榮、新余市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原正科級干部龔宇新等3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其中鄧員清、龔宇新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同時,對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新余市委、市政府,渝水區(qū)委、區(qū)政府,以及江西省和新余市、渝水區(qū)教育、消防、人防、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52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給予新余市委副書記、市長徐鴻,新余市渝水區(qū)委書記劉穎豪,渝水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簡華鋒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渝水區(qū)副區(qū)長王娟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書記胡茂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黃斌華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曾先鋒,黨委委員、副局長郭志勇,渝水區(qū)教體局黨委書記、局長盧冬根,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平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教育局發(fā)展規(guī)劃科科長何海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龔俊輝,副支隊長葛大雁、趙旭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jiān)督處工程師李小文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新余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特勤中隊中隊長)李敏華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朱天文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林祥忠,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副書記、住房保障和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主任宋平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自然資源局二級調研員黃紅陽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黃華斌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長周志榮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派出所原民警曾菊平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退休待遇。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事故發(fā)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全力做好傷員救治和善后處置工作,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抓好安全生產(chǎn)工作,并組織召開全省安全生產(chǎn)緊急會議,部署開展全省安全大檢查、隱患大整治,進一步壓緊壓實安全生產(chǎn)責任。黨中央、國務院對事故處理作出決定后,江西省委迅速召開常委會會議貫徹落實、吸取教訓,嚴格依規(guī)依紀依法做好問責處理工作,推動落細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經(jīng)濟社會健康發(fā)展。

  附:江西新余佳樂苑臨街店鋪“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追責問責人員名單

  一、立案審查調查并留置(3人)

  1.龔宇新,新余市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原正科級干部,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丁小榮,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袁河大隊大隊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鄧員清,新余市原人防辦主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2人)

  (一)新余市委、市政府(7人)

  1.鄭光泉,新余市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蔣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曾任新余市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徐鴻,新余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巡視員。

  4.張志堅,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陳文華,江西省政協(xié)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盟江西省委會副主委,新余市副市長,民盟新余市委會主委,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6.肖秋根,新余市副市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何慕良,新余市副廳級干部,曾任新余市副市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二)江西省教育廳(3人)

  1.吳永明,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書記、省教育廳廳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郭杰忠,江西省政協(xié)常委、教科衛(wèi)體委員會主任,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廳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3.劉小強,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副廳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2人)

  1.于建國,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原總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肖純棟,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江西省國防動員辦公室(2人)

  1.金俊平,江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江西省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陳文平,江西省國防動員辦公室二級巡視員,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二級巡視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2人)

  1.李緒先,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王海濤,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六)渝水區(qū)委、區(qū)政府(4人)

  1.劉穎豪,渝水區(qū)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2.簡華鋒,渝水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3.朱華軍,新余市投資控股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曾任渝水區(qū)委常委、副區(qū)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4.王娟,渝水區(qū)副區(qū)長,給予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七)新余市教育局(3人)

  1.曾先鋒,新余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2.郭志勇,新余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3.何海,新余市教育局發(fā)展規(guī)劃科科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八)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5人)

  1.龔俊輝,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支隊級副職。

  2.葛大雁,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大隊級正職。

  3.趙旭,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大隊級正職。

  4.李小文,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jiān)督處工程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李敏華,新余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曾任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隊特勤中隊中隊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九)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2人)

  1.熊濤,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朱天文,新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5人)

  1.李永剛,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陳輝,新余市政協(xié)人口資源環(huán)境委員會副主任(正處級),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甘方,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4.林祥忠,新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5.黃紅陽,新余市自然資源局二級調研員,曾任新余市原建設局用地規(guī)劃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十一)新余市原規(guī)劃局(1人)

  盧永寧,新余市政府辦公室一級調研員,曾任新余市原規(guī)劃局副局長(主持工作),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十二)新余市城管局(3人)

  1.廖小偉,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胡裕生,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3.黃華斌,新余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十三)新余市公安局(7人)

  1.敖兵勇,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主持工作)、四級高級警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徐詩龍,渝水區(qū)副區(qū)長、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吳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喻愛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隊一級警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6.周志榮,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警員。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師待遇調整為中級工待遇。

  (十四)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辦事處(3人)

  1.胡茂慶,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2.付海泉,渝水區(qū)袁河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黃斌華,渝水區(qū)袁河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十五)渝水區(qū)教體局(2人)

  1.盧冬根,渝水區(qū)教體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2.李平,渝水區(qū)教體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十六)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1人)

  宋平,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副書記、住房保障和城鎮(zhèn)發(fā)展服務中心主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八級職員。

  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10人)

  1.吳和根,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柳金漢,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吳勇,新余市渝水區(qū)佰燴香燒烤原料批發(fā)部實際經(jīng)營者。

  4.楊律,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

  5.宋金龍,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

  6.鄧珍,新余凝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

  7.陳建平,新余市渝水區(qū)佳樂苑小區(qū)臨街店鋪實際控制人。

  8.陳冬生,陳建平之父,豐華地產(chǎn)原法定代表人。

  9.張建生,新余市渝水區(qū)聚馨源賓館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者。

  10.丁耐香,新余市渝水區(qū)聚馨源賓館經(jīng)營者。

責任編輯: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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