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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律政司上訴理據(jù)充分民意支持

2023-08-08 04:02:20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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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拒絕就“港獨”歌曲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昨日正式提出上訴,并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正如律政司發(fā)言人所指出,作為公眾利益的監(jiān)護人,申請臨時禁制令和提出上訴,都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國歌尊嚴。律政司的決定非常必要及時,得到各界市民的堅定支持。

  上月底,高院拒絕律政司提出的禁制“獨歌”申請,引起一片嘩然。輿論質疑這一判決反映部分人員低估了“獨歌”的危害性,未能履行基本法和國安法賦予的法定職責。行政長官李家超第一時間表態(tài),要求律政司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連日來,包括法律界在內的社會各界,敦促律政司盡快提出上訴,以厘清重要法律原則。律政司迅速作出決定,反映特區(qū)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符合各界期待,反映民心所向。

  律政司發(fā)言人昨日引用法庭的四項觀點,包括:法庭認為不用質疑有關“獨歌”被有效地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而創(chuàng)作此歌旨在制造仇恨及宣揚“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企圖;“獨歌”在網(wǎng)絡平臺以所謂“香港國歌”的名義出現(xiàn),這導致多起國際賽事中的“錯播”國歌事件發(fā)生;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是明顯的犯罪行為,而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是旨在引起支持“港獨”的情緒,所以也是危害國家安全;法庭也希望,借此判決糾正一些人以為有關行為并非犯罪的錯誤理解。

  法庭拒批禁制令,并非因為傳播“獨歌”等行為不涉違法,而是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禁制令多此一舉;法庭亦認為禁制令在執(zhí)行上可能與危害國家安全控罪的檢控程序有沖突。

  由上可見,法庭的判決過分強調執(zhí)法上的技術性問題,忽略了國安法的凌駕性要求,也沒有全面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錯誤認識和低估禁制令對防范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譬如將行政長官提出的“證明書”當成“參考”,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就是對香港國安法的錯誤理解。亦因此,律政司司長認為有必要作出上訴,并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對于高院在判決中擔憂禁制令或造成“寒蟬效應”,律政司指出,若法庭信納禁制令的功用,以及禁制令的執(zhí)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沒有沖突,就會認為禁制令不會對表達自由施加超越維護國安所必須的限制,也不會對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負擔,并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的上訴理據(jù)充分,各界期待通過有關司法程序,正本清源。必須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qū)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政府除了上訴途徑外,還有其他的法律工具,包括特區(qū)政府提案、立法會修法;以及由國安委作出相關決定等,行政長官也可依法發(fā)出行政指令,全面禁制“獨歌”?;痉ā卜ㄒ约氨镜胤?,已經(jīng)提供了豐富的法律工具,特區(qū)政府要積極運用這些法律工具。長遠而言,香港特區(qū)更可從完善制度機制入手,以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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