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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批準黎智英保釋,是在削弱國安法權威\屠海鳴

2020-12-28 04:23:26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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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違反國安法等多項罪名的黎智英日前被香港高等法院批準保釋。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人們質疑:連黎智英都可以獲得保釋,還有什麼人不能獲得保釋呢?如果黎智英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如果今后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子效仿此例,那麼會造成什麼后果?

  批準黎智英保釋,是對香港國安法權威的削弱,如何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眼下,至少有以下四個問題值得思考。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有多大?

  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xù)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這條規(guī)定至少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客觀條件不容許被告人繼續(xù)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二,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沒有繼續(xù)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主觀愿望;其三,“充足理由”須由被告或其代理人出具,且得到法官採信;由此可見,“不得準予保釋”是常態(tài),“準予保釋”才是例外。

  那麼,黎智英有沒有繼續(xù)危害國家安全的客觀條件呢?就在黎智英被檢控不久,美國副總統(tǒng)彭斯、國務卿蓬佩奧再次隔空喊話,要求香港特區(qū)“放人”,足以證明他與外國勢力依然有密切聯(lián)繫,希望黎智英出來繼續(xù)“為美國而戰(zhàn)”。

  黎智英有沒有繼續(xù)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觀愿望呢?在今年“7.1”香港國安法實施后,當反中亂港勢力的頭面人物或紛紛隱退時,黎智英仍有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行,只不過用“走國際路線”的說法進行了簡單“包裝”,且現(xiàn)在也看不出他有任何悔意。

  為黎智英提供“充足理由”的是誰呢?有三人為黎擔保,這三人都是黎反中亂港的“嘍囉”,媒體曾披露,黎智英長期是他們的幕后金主,這些人的擔保難道可信嗎?

  針對以上三個問題,法官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便批準黎智英保釋。試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有多大?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可就國安法第42條出臺司法解釋。

  “苛刻”的限制條件管用嗎?

  法官在批準黎智英保釋時,列出了幾項限制條件,比如:以1000萬元現(xiàn)金、30萬元人事?lián)?、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和在社交媒體發(fā)表文章、不可接觸外國官員、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住所等。

  有人認為,這些限制條件極為“苛刻”,足以令黎智英“不敢越雷池一步”。持這種看法的人,或低估了黎智英的能量,或故意隱瞞黎智英的能量。黎智英與美國中情局的關係早就不是秘密,媒體曾披露,黎智英的一名助手,就曾是中情局特工,在“佔中”期間,通過此人聯(lián)絡,不少黑金到了亂港頭目的手中。所謂“苛刻的保釋條件”,不過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更值得關注的是,黎智英保釋以來,有不少人前往拜會,包括民主黨一眾新老代表人物李柱銘、何俊仁、楊森、李永達、林卓廷,以及前天主教香港教區(qū)主教陳日君等。誰能保證這些人不會充當黎智英和外國官員之間的聯(lián)絡人?誰又能保證黎智英不會在他們的幫助下潛逃?看似“苛刻”的條件,對一般被告可能管用,對於黎智英這樣的大佬,恐怕只是個擺設。

  法官要向社會釋放什麼信號?

  普通法秉持“疑罪從無”原則,但“疑罪從無”并非必須批準保釋,特別是當許智峯等棄保潛逃事件不斷出現(xiàn)時,誰能保證黎智英不會棄保潛逃?

  眼下,除了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外,還有三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正在還押候審。一是唐英杰,涉嫌“7.1”在警方防線內(nèi)瘋狂駕駛馬力強大的電單車,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并攜帶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白色標語,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二是鍾翰林,自今年七月起多次在“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等Facebook專頁發(fā)表“港獨”言論,被控“分裂國家”罪;三是馬俊文,多次現(xiàn)身商場高叫“港獨”口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與黎智英相比,此三人涉嫌犯罪的行為雖然激烈,但不過是“街頭混混”,其危害的程度和波及層面遠遠不及黎智英;如果黎智英可獲保釋,那麼此三人會不會獲得保釋呢?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才剛剛開始,司法機關的裁決具有鮮明的示範效應,法官批準黎智英保釋,無疑是開了一個不好的頭。試問:法官到底要樹立一個什麼標桿?要向社會釋放什麼信號?

  香港落實國安法是否確有困難?

  此前,黎智英多次申請保釋都遭到主審法官拒絕,法官蘇惠德就因拒絕黎智英保釋,而遭到不法狂徒恐嚇,揚言要炸死其全家人,蘇官還遭社交平臺Telegram煽暴群組“阿囝揾老豆老母”非法“起底”,其個人信息被非法披露。此次批準黎智英保釋的法官是李運騰,李官這次批準黎智英保釋,是否有擔心遭遇恐嚇的因素呢?雖不得而知,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

  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jīng)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并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guī)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管轄確有困難的……”

  那麼,對黎智英這樣的“大佬”,香港司法機關是否真的不敢得罪?是否處置起來確有困難?果如此,可按此條規(guī)定交由國安公署處置。

  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涉及到香港的長治久安。黎智英獲保釋,并不是一個可以忽略的小事;此事引發(fā)的問題,必須找到答案,否則,法律如同虛設,香港難以安寧。

  (本文作者為港區(qū)全國政協(xié)委員、香港新時代發(fā)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

  註:《大公報》獨家發(fā)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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